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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5
【廉洁警示教育】“警示教育”这样邂逅了“以案释法”
来源:原创 浏览:68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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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干部职工思想道德、廉洁自律及法律意识,815日上午,公司纪委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党员干部共100余人到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旁听了案件庭审,法院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开展了以案释法活动。

 

我们的干部职工穿戴整齐

精神抖擞、展现出建投人的风采
不经意就成为那里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在主动配合安检后

我们来到3楼大法庭等待开庭


  

一切准备就绪,庭审正式开始

  

     庭审中,盘龙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胡萍以较强的驾驭庭审能力,有效引导案件庭审调查、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并组织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互动问答,拉近了与法的距离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以本次案件为切入点与大家互动交流,详细讲解了庭审程序、耐心解答了大家提出的疑惑,并结合建筑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等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将 以案释法 与警示教育有机结合,进一步拓展了宣传面,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原来我们身处的建筑市场领域中有这么多法律法规啊!

     “法官最后的答疑和法律知识普及真是让人醍醐灌顶呐!


     在聚精会神地旁听和轻松地互动后,公司的职工们在深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的同时,更加直观地了解到法庭规则、庭审程序,并深刻感受到国法的威严和神圣。他们表示将进一步加深认识,防微杜渐,在思想上警钟长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公司各项工作。





 

     一直以来,公司以形式多样的廉政警示教育方式,让党员干部时时处处用党纪国法约束警示自己,引导干部职工自觉依法规范自身行为,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警醒意识,准确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和七五普法工作落到实处,营造风清气正、健康向上的党内政治文化,为公司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记者:盘龙区人民法院    莫静

      十三公司        李美媛

编辑:党委工作部